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变动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珠海市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标准,具体如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限为4695元,最低缴存额不再限定;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9390元,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2%。

缴存限额提高的影响

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提高,意味着职工个人和单位每月缴存公积金的上限都将提高。个人缴存限额提高,可以帮助职工积累更多的公积金资金,为购房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单位缴存限额提高,有利于提高职工住房保障水平,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缴存比例的调整

本次调整不再设定个人最低缴存额,体现了尊重职工个人意愿的原则。职工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情况自主选择缴存比例,既能确保基本住房保障,又能兼顾个人财务安排。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2%,确保单位为职工提供基本住房保障,体现了政府对职工住房保障的扶持力度。

缴存方式不变

本次调整不影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方式。职工仍然可以通过单位代扣代缴或个人自主缴存的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自主缴存的渠道包括: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通过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进行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柜台办理缴存;通过邮局或银行柜台办理缴存等。

使用范围不变

调整缴存限额后,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不发生变化。职工可以继续使用住房公积金资金提取、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者提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珠房金字<2020>11号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归集业务承办银行、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及相关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珠海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标准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于2020年7月至9月完成2020年度(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的调整工作,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执行日期区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比例,上限均为12%,下限均为5%。

三、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2020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严格设定为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25,221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珠海市2020年度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

四、缴存限额

2020年度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均为3,027元;2020年度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合计6,054元。

2020年度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均为86元;2020年度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合计172元。

五、缴存单位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在上述区间内选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可根据《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2020年2月28日发布)申请办理缓缴、补缴、降比例和停缴等业务。

六、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标准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珠海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