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拍卖的住房,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申请人需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后方可办理贷款。

拍卖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按照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政策和借款人信用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住房评估价值的80%,具体贷款额度以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为准。

拍卖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具体贷款期限以借款人年龄、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执行。

拍卖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需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可以采取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或其他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拍卖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需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公积金贷款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款期间,借款人住房产权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拍卖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包括贷款手续费、评估费、保险费等。具体费用标准以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为准。

拍卖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诚信守约,履行贷款合同。逾期未还贷款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追偿贷款本息并采取相关措施。

拍卖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涉及的具体事项,可咨询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相关人民法院。


安市公积管委通<2019>2号

为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需求,我市于2019年3月11日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审议通过《安顺市关于人民法院拍卖住房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3月19日

附件:安顺市关于人民法院拍卖住房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实施办法

(2019年3月11日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4月1日起公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安顺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安市公积管委通字〔2018〕4号)(以下简称《贷款细则》)及《安顺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安市公积管委通字〔2018〕4号)(以下简称《提取细则》)等有关规定,为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人民法院拍卖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法院拍卖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人民法院拍卖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须具备《贷款细则》关于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要求的借款人条件,且拟拍房产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拍卖房产仅限住房,且该房产已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含单独形式或与房产证合一)或不动产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