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交满多少年

根据现行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25年,退休后可以终身享受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满30年,60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女性退休后可享受医保待遇。

医疗保险交满年限不足怎么办

如果医疗保险交满年限不足,可以继续缴费至满年限。也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但补缴金额可能较高。此外,部分地区还允许个人灵活就业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医疗保险。

医保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吗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能合并计算。如果参保人同时参加两种保险,需要分别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才能享受相应待遇。

达到医保缴费年限需要居住证吗

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不需要居住证。对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地区可能要求参保人拥有当地居住证。

医保缴满年限后遇到大病怎么办

参保人缴满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后,可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覆盖范围包括癌症、心脑血管疾病等重大疾病,可以报销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医保缴满年限后换了城市怎么办

参保人缴满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后,如果更换城市居住,可以将医保关系转入新的居住地,继续享受医保待遇。

医保缴满年限后离世了怎么办

如果参保人缴满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后离世,其家属可以继承参保人的医保待遇,包括退休后继续享受医保待遇。


目前,国家对最低缴费年限尚无统一规定,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一般为男职工三十年,女职工二十五年。经济较发达统筹地区规定的缴费年限比较短,如北京,男职工为二十五年,女职工为二十年。

参保职工退休时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的年限,补缴费用包括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相差的期间内,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全部医疗保险费用。

城市案例: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认定及补缴问题。

参保职工在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未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后,按实际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的视同缴费和实施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为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其军龄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时间,按参保人参加职工医保所在区划分别确定:市南区、市北区(含原四方区)、李沧区、胶州市以2001年1月1日为线;即墨市以2001年5月为线;莱西市以2002年06月为线,平度市以2003年11月为线;城阳区、黄岛区、崂山区以2004年7月1日为线;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以2005年1月1日为线。

2010年7月1日《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实施前,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10年7月1日人社部发〔2009〕191号实施后,按转出地确认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累计。

职工医保参保人符合退休(职)条件办理退休(职)手续时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办理一次性补缴。其中,因单位欠缴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欠缴年度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其他原因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由本人以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办理退休(职)时政策规定的缴费比例和差额年限补缴。原按"城镇非从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2014年度及以前个人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抵减一次性补缴额。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且办理退休(职)手续时未按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的,退休(职)后不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退休(职)后又要求办理补缴的,按照退休(职)时应当补缴的一次性补缴额予以补缴,并从补缴次月起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