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包括参保职工在内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员、困难职工等4类群体,自2022年4月至12月,阶段性减征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符合缓缴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阶段性缓缴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含工伤和生育保险费)6个月,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9月。

减征和缓缴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4类减征对象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的50%予以减征;符合缓缴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按照其职工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总额的50%缓缴,其中缓缴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不得超出用人单位上年度缴纳这两项保险费总额的50%。

符合缓缴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通过“湘税通综合服务平台”(https://xst.hunan.gov.cn/xst/)申请缓缴,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缓缴的单位最迟应于2023年3月底前一次性补缴。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的,需按照滞纳金征收管理办法缴纳滞纳金;符合条件减征的个人缴费,由财政部门予以补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0〕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通知如下:

—、减征范围和期限

(一)减征范围。减征政策执行范围为全市参加职工医保的各类企业,按规定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二)减征原则。统筹基金累计结存(扣除应付未付等资金后) 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实施减征;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小于3个月的县市区,不实施减征政策;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县市区,原则上可不实施减征政策,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医保部门备案后实施,减征期限不超过2个月。实施减征政策后,各县市区不得另行再降低参保单位缴费费率。

(三)减征期限。全市统一从2020年2月1日起到6月底前, 对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5 个月。前期已足额缴纳减征期应减免职工医保费的,多缴部分可以按规定抵缴后续应缴的医保费。

二、缓缴范围及期限

(一)缓缴范围。从2020年2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连续3 个月出现累计亏损的企业,可向参保地医保部门申请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

(二)缓缴期限。缓缴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年度内,不得延缓至2021年及以后年度缴纳。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减征期间不能同时享受缓缴政策。

怀化市医疗保障局

怀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