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政策适用于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各种所有制企业。

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延长实施至2023年6月30日。在此期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阶段性缴费费率分别为16%、0.5%、0.15%。

减免额度按对应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上年度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总额计算。减免资金采取财政补贴的方式,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拨付至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享受本政策减免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正常生产经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二是不得存在拖欠职工工资、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三是不属于国家禁止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且没有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企业无需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核定减免金额,并拨付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本政策实施以来,有效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定就业。据统计,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6月底,预计可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近100亿元,惠及全市各类企业数万家。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3号)文件规定,我市继续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具体通告如下:

一、减免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申请方式不变。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执行范围和划型标准仍按市人社局、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20〕1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暂缓缴费不需要履行申请手续,未缴费月份视为自愿缓缴;主动申请缓缴的,可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2020年度缓缴月份的养老保险费允许在2021年底前按规定补缴。

三、甬人社发〔2020〕11号文件规定的新上规模小微企业养老保险费减征政策,与浙人社发〔2020〕33号文件企业养老保险费减免政策,减征额按就高原则执行。

四、2020年度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缴费指数据实计算。具体缴费基数调整办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