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房金<2018>4号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公安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桂建金管<2018>13号)关于规范改进提取政策的要求,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接续等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且无接收单位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转入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封存管理,账户封存期间,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半年后提取。

二、职工从异地调入柳州市工作,在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柳州中心”)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后,方可按《关于启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的通知》(柳房金<2017>3号)的规定向柳州中心提出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将原在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合并到其在柳州中心开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停止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关于《装修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事项的通知(试行)》(柳房金<2015>10号)废止。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