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社规〔2018〕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等有关规定,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工伤伤残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1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在2018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

2018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比例和办法

调整比例按照2017年全省月人均伤残津贴的6.5%左右确定。

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定额加发105元。

2.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再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3.3%予以加发;2018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再按本人依法核定伤残津贴月标准的3.3%予以加发。

(二)倾斜调整。

1.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201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50元,全年600元;在201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1200元;上述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在此基础上,对201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再加发50元,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按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