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签约和解除
定点医药机构协议有效期为5年,逾期未重新签订协议的,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双方协商解除协议。
协议变更
因机构名称、地址、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类型、业务范围、等级等发生变更或者出现欺骗行为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变更协议。变更内容主要条款的,由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协议终止
定点医药机构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违约或未及时履行协议义务的,经书面通知后,协议终止;定点医药机构因关闭、破产、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等原因,协议自动终止。
协议管理
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协议管理。协议管理包括协议签订、变更、解除、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等内容。
协议监督
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共同做好协议监督工作。监督内容包括定点医药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医疗服务质量、合理用药、费用控制等方面。
协议考核
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每年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协议履行情况、医疗服务质量、合理用药、费用控制等方面。考核结果作为定点医药机构年终综合绩效评价和协议续签的重要依据。
一、取消“两项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具体是指哪两项?
答:一是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二是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二、上述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我市定点医药机构如何管理?
答:上述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愿意承担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药机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其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法运营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二)配备医药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符合医疗保险信息化管理要求。
(三)财务管理规范。
(四)零售药店的经营范围限于:
1、《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项目。
2、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内的项目。
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什么功能?
答: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应具备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器械等进销存信息管理功能,并可实时查阅进销存信息。
(二)应符合医疗保险信息化管理要求,具备以下功能:
1、“珠海市社会保障(市民)卡”联网核查功能。
2、“珠海市社会保障(市民)卡”读卡设备(POS机)和安全秘钥卡(PSAM卡)在线状态数据上传功能。
3、费用即时联网结算功能。
4、参保人信息、住院信息、疾病信息、费用信息、进销存信息等上传功能(具体技术标准可在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zhrsj.gov.cn和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网站www.zhsi.gov.cn下载)。
五、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军队医疗机构提供主管部门出具可对外服务的证明材料),零售药店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
(三)医药机构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开业不满一年的,提供开业至申请时的会计报表。
六、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申请程序是怎样的?
答: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申请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医药机构于每月10日前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医药机构应当如实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场对递交的申请材料出具收到回执,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面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