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统筹后,职工医保缴费方式有何变化?

实施市级统筹后,职工医保缴费方式将进行优化调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将统一划入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再缴纳区县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具体缴费比例及计缴基数将根据市级统筹要求和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哪些?

市级统筹的范围包括全市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职工和城乡居民。市级统筹的内容主要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筹集和管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调剂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等。

市级统筹后,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是否会有变化?

实施市级统筹后,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总体上将得到提升。统一待遇标准,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就医将享受基本相同的医疗待遇。优化报销流程,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将更加便捷,报销手续将进一步简化。

如何保障市级统筹平稳实施?

为保障市级统筹平稳实施,将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优化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市级统筹基金管理、医疗服务管理、待遇支付管理等制度体系。完善信息系统,整合全市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实现市、区县、医疗机构之间信息互联互通。

市级统筹后,如何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市级统筹后,将加强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通过制定医疗服务规范、开展医疗服务评价、建立医疗服务投诉受理机制等措施,引导医疗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同时,将加强医疗费用审核,防止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维护参保人员和基金的合法权益。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市审计局制定的《关于推进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29日

关于推进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则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69号)精神,进一步整合医疗保险管理资源,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和保障水平,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现就推进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完善措施、规范管理、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实施市级统筹工作,确保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稳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市级统筹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坚持政策统一、基金共济、分级管理和运行一体的工作模式,增强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区域协调发展,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水平。

三、工作目标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一实行市级统筹,实现参保范围和对象、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待遇标准和费用结算、经办流程和业务标准以及政策和信息系统管理的统一,确保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监控的功能和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四、时间进度

2015年底,出台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各县(市)做好市级统筹准备工作,并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2016-2017年,实现双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现各县(市)“四统一”,即统一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2018年,力争实现基金的统一管理。

五、统筹模式

哈尔滨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自启动至今始终执行统一政策、实行统一管理。本次意见所称市级统筹,是指各县(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缴费基数和比例、待遇标准、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的统一。

(一)统一筹资标准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1)参保范围。县(市)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在城镇注册和经营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转非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

(2)缴费基数。按照各县(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确定缴费基数。每年缴费基数由市人社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进行统一调整。

(3)缴费费率。县(市)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统一执行6%,在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在此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市本级缴费比例。

(4)缴费方式。统一执行按月缴费,对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基本医疗保险费预算的单位,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救助金等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并按时拨付到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部门缴纳,不得由财政部门直接划拨。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5)缴费年限。参保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需男满30年、女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1)参保范围。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简称成人居民);未满18周岁城镇居民,包括婴幼儿、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就读的在籍学生)、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等(简称学生儿童)。

(2)筹资标准。县(市)执行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成人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其中个人缴纳120元;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3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

(3)政府补助。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调整为人均380元,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低保家庭的学生儿童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困难人群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将额外再给予相应补助。如国家补助标准进行调整,我市将相应调整。

(二)统一待遇水平

1.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1)报销范围。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标准执行,对超目录范围的要规范剔除,对未纳入目录规定范围的要按要求纳入。

(2)报销比例。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统筹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统筹金支付比例不低于75%。

(3)住院起付线。参保职工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240元,二级医疗机构480元,三级医疗机构720元。各县(市)应逐步规范至此标准。

(4)最高支付限额。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按一年期核算,应达到国家规定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5)特殊疾病门诊待遇。逐步完善特殊疾病门诊政策,健全特殊疾病门诊病种。对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给予政策倾斜,原则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

(6)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逐步推进建立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贴制度,扩大补贴范围,支付方式逐步实现后付制。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统一标准,各县(市)应严格按照市本级现行相应政策标准,逐步提高本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1)报销范围。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标准执行,对超目录范围的要规范剔除,未纳入目录规定范围的要按要求纳入。

(2)报销比例。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统筹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70%。

(3)住院起付线。成人居民:三级医院720元、二级医院480元、一级240元、社区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200元;学生儿童:三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200元、社区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150元。

(4)最高支付限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一年期核算,应达到本地区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