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待遇结算标准

生育津贴结算标准,为其所在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职工所在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按职工生育当月所在单位职工总工资除以本单位全体职工人数计算。

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待遇结算标准

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结算标准:指参保人生育1个小孩,补助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个月;生育2个及以上小孩,补助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个月。

伙食补助费待遇结算标准

伙食补助费结算标准:指参保人员生育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享受的伙食补助待遇。伙食补助费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核定发放,每天补助20元,发放期为自生育之日起至产假结束之日止。

产假工资待遇结算标准

产假工资待遇结算标准:指参保人员生育后,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产假工资标准,按参保人员生育当月所在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产假期间包括产前假和产后假,产前假为15天,产后假为98天。

相关文件

东莞市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结算标准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府﹝2015﹞65号)有关要求,现将我市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结算标准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待遇结算标准

(一)产前检查

市内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1050元。

(二)分娩住院

市内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3800元;

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4800元。

(三)计划生育手术项目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200元;

流产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500元;

引产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1700元;

输精管结扎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550元;

输卵管结扎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1000元;

输精管复通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3000元;

输卵管复通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4000元。

二、其他生育保险待遇报销事项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有效期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