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接续经办规程(政策全文)

参保人基本信息

参保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性别、民族、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等。

参保缴费信息

参保缴费信息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参保单位代码、参保时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金额等。

职业年金信息

职业年金信息包括职业年金计划名称、职业年金计划代码、职业年金参保时间、职业年金缴费基数、职业年金缴费比例、职业年金缴费金额等。

接续经办流程

接续经办流程包括参保人提出接续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受理、参保人提供相关资料、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等。

接续经办条件

接续经办条件包括参保人具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加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不高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

接续经办时限

接续经办时限一般为自参保人提出接续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和《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转移接续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业务经办。

第四条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

(一)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

(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

(三)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

第五条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