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存额度调整

根据修订后的办法,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调整为职工本市月工资收入的5%-12%。缴存比例由职工和单位协商确定,单位缴存比例不低于职工缴存比例。

公积金提取条件放宽

修订后的办法放宽了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在中山市无房,且在中山市外已购房的,可提取公积金支付已购房房款和利息。职工在中山市拥有1套住房,且在中山市外已购房的,可提取公积金支付已购房房款和利息。

租房提取公积金额度提高

修订后的办法提高了职工租房提取公积金的额度。租住中山市内含公摊面积不超过78平方米的住房,可按所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1.2倍提取公积金;租住中山市内含公摊面积超过78平方米的住房,可按所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1.1倍提取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

修订后的办法提高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职工在中山市无房的,首套购房最高可贷额度为中山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职工在中山市拥有一套住房的,再购买一套住房的,最高可贷额度为中山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异地公积金使用范围扩大

修订后的办法扩大了异地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职工在中山市缴存公积金,可在中山市、户籍所在地及中山市已开通服务的外埠市(区)使用公积金。其中,中山市已开通异地公积金业务服务的外埠市(区)包括惠州市、东莞市、佛山市、珠海市、茂名市、汕头市、潮州市、江门市、湛江市、肇庆市。


根据我市的实际的实际情况,我中心对市政府201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作了修订,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订的背景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更好地满足职工的住房需求,我中心对市政府2014年7月1日实施的《管理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了较大的修改,我中心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根据我市的实际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以及政策依据

(一)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18〕1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及五个行动计划的通知》(中府〔2016〕38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管理办法》第三条增加了“年满18周岁在本市居住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在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及外国人可参照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通知精神,《管理办法》(修订)第八条增加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年度报告;第十条增加市公积金中心披露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