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社保费基数确认时间

浙江省人社厅表示,企业2016年享受社保费率阶段性降低政策时,确定的社保费基数原则上不能调低,但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资产剥离等形式发生变更,导致企业2016年的实缴工资总额明显减少,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调减社保费基数。

个人账户缴费比例

个人账户缴费比例继续执行现行政策,单位缴纳部分全部划入统筹账户,个人缴纳部分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符合条件的企业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后,可自愿继续按照原基数缴费,或者根据企业工资总额的变化情况,自主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具体调整办法执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61号)的规定。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企业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后,职工本人缴费基数不变,不影响其退休后基本养老金待遇计算。

补缴情况

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率以补缴时段为准,不再适用社保费率阶段性降低政策。


一、关于临时性下浮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

(一)2015年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达到12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由当地政府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方向的企业临时性下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单位缴费部分1个月的额度。采用全省集中执行的方法,统一在2016年7月份操作。

(二)由当地经信部门提出临时性下浮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的企业名单,商人力社保、财政、地税部门审核后,报当地政府批准。

(三)企业参保职工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个人账户中应由企业缴费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中划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办法操作。

(四)因临时性下浮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造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期收支的缺口,由医保基金历年结余予以弥补。

二、关于临时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

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费款所属期),失业保险单位费率由1.5%降为1%,个人费率仍按0.5%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