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加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通知

为规范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通知,进一步加强业务管理。

申请条件

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具备以下条件:在海南省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缴存满6个月;在海南省实际租房居住;提供真实有效的租房凭证;提取金额不超过账户余额。

提取金额和次数

每月提取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月均缴存额的2倍;累计提取次数不超过3次;同一住房提取次数不得超过2次。

租房凭证

租房凭证需经租赁双方签字并加盖出租人印章,内容包括租赁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房屋地址、租金、租赁期限等信息。租赁合同或协议需经公证处公证。

提取材料

申请提取时,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租房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证明等材料。具体材料清单详见通知附件。

受理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提取:在线申请(登录海南住房公积金服务平台);柜台申请(到指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柜台);委托代办(委托亲属或他人代办)。

提取时间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并办理提取手续。正常情况下,审核时间为5个工作日,办理提取时间为1个工作日。


各直属管理局、各处室:

为加强租房提取业务管理,规范租房提取业务操作,明确职工租房地及租房提取月份数的界定标准,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及《住建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房租金,在无房证明出具日向前追溯一年的租房提取有效期内,租房地、租房提取月份数及连续缴存条件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有效期内职工缴存地未发生变化的,认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为其租房地,实际租房可提取月份数不超过缴存月份数。

(二)有效期内职工缴存地发生变化的,租房地应根据缴存地分段认定,实际租房可提取月份数不超过分段认定租房地的缴存月份数;若同一月份在两个及以上市县同时缴存导致新增缴存地的,租房提取的条件仍按原连续缴存地认定,新增的同时缴存地不予考虑。

(三)有效期内职工存在停缴情形的,停缴期间的租房地按停缴前连续缴存地认定,停缴月份数可计入实际租房月份数。

(四)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需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的前置条件是指职工申请租房提取时逐月连续汇缴满3个月的缴存行为。补缴不认定为连续缴存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