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江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为进一步服务港澳台同胞在内江就业创业,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现就港澳台同胞在内江市就业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符合国家及四川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在内江市就业且在内江市行政区域内没有住房并已取得合法稳定就业的港澳台同胞。

缴存比例

港澳台同胞及其用人单位按照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即个人缴存5%-12%(具体比例由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单位按个人缴存额的2倍缴存(视情况可适当上浮,但不得低于12%)。

缴存方式

港澳台同胞应在用人单位协助下,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开户手续。港澳台同胞可通过单位代扣代缴或个人网上缴存等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提取使用

港澳台同胞可以按照国家及四川省有关规定,在符合条件的范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以及因生活困难等特殊原因等情况。

相关问答

问:港澳台同胞在内江市缴存住房公积金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符合国家及四川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在内江市就业且在内江市行政区域内没有住房并已取得合法稳定就业的港澳台同胞。

问:港澳台同胞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

答:港澳台同胞应在用人单位协助下,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问:港澳台同胞在内江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多少?

答:港澳台同胞及其用人单位按照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即个人缴存5%-12%(具体比例由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单位按个人缴存额的2倍缴存(视情况可适当上浮,但不得低于12%)。

问:港澳台同胞可以在哪些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港澳台同胞可以按照国家及四川省有关规定,在符合条件的范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以及因生活困难等特殊原因等情况。


内市公积金发[2018]7号

各缴存单位:

根据《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职工,由单位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相关规定按照《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72号)执行,缴存标准与单位其他职工一致。

二、住房公积金使用

(一)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职工,可按照《内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内市公积金管发〔2009〕3号)的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已连续缴存6个月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职工,可按照《内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内市公积金管发〔2014〕1号)的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