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贷款业务包括住房公积金普通贷款、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普通贷款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普通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已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满6个月;3.所购住房为符合国家规定的期房或现房;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5.已支付购房首付款并取得相应凭证;6.有合法、有效的抵(质)押物;7.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组合贷款

符合公积金普通贷款申请条件的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即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普通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职工申请组合贷款,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商业性住房贷款银行同意的贷款条件;2.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贴息贷款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还应具备享受贴息资格的条件。贴息资格条件由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

贷款额度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1.普通贷款最高额度为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余额的12倍;2.组合贷款最高额度为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余额的12倍加商业性住房贷款额度;3.贴息贷款最高额度与普通贷款相同。

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贷款利率分阶段执行,第一阶段执行首套房贷款利率政策,第二阶段执行二套房及以上贷款利率政策。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期限受职工退休年龄、贷款年龄和还款能力等因素影响。职工退休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贷款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贷款年龄到职工退休年龄之差。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拓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促进住房消费,加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工作,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21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和管理水平的通知》(内房金〔2015〕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5]58号)精神,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

第二条在自治区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