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通知

问答

贷款额度及期限

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还款方式

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两种。贷款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还款方式。

贷款申请条件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必须具有固原市户籍或在固原市稳定工作满一年以上,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

住房条件

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必须是位于固原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或经济适用房。

贷款审批流程

公积金贷款审批流程包括:贷款申请、受理与审查、贷前调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等环节。

还款保证

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采用委托扣款方式进行,保证贷款资金按时足额归还。


固房(公积金)管委会发〔2018〕3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现将经2018年7月3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三届六次会议审议修订的《固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7月30日

固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支持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效支持合理住房消费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4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宁房改[200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等。

第三条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固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