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现对2020年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缴存基数调整

2020年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上 年度12月份深圳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 资的1.2倍,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19,834.14 元/月。

缴存比例调整

2020年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 个人缴存比例5%-12%,单位缴存比例5%-12%。具体缴存比例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调整时间

本次调整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调整范围

适用于深圳市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未按时缴存的后果

用人单位和职工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缴存比例的协商

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的缴存比例,自协商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逾期未协商的,按照职工个人5%、单位5%的比例缴存。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做好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自2020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9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31938元(201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646元×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200元。

(二)缴存比例

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区间内自行选择合适的缴存比例。

(三)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我市相关政策规定提出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缓缴申请,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