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医保筹资标准**

2019年度职工医保筹资标准调整为1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7.5%,个人缴费比例为4.5%。

**二、调整职工医保缴费基数**

2019年度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照上年度全市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确定,即下限为2200元,上限为11000元。

**三、调整退休人员医保缴费**

2019年度退休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40元,由个人承担。缴费方式按照嘉兴市医保中心统一下发的文件执行。

**四、调整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2019年度职工医保普通门诊报销比例调整为50%,其中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提高至60%。住院报销比例和起付线标准保持不变。

**五、调整异地就医报销政策**

2019年度异地就医报销范围进一步扩大,允许参保职工在全国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医费用报销比例按照嘉兴市医保政策执行。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分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嘉政发〔2013〕93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4〕8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2019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含长期护理保险筹资部分)为150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49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贴1010元/人/年。

2019年度嘉兴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贴标准为省市财政补贴540元/人/年、区财政补贴290元/人/年、镇(街道)财政补贴180元/人/年;各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贴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调整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一)整合参保类型。2019年度整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和统账二两种类型,统称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统一缴费标准。2019年度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统一按缴费基数的6%缴纳;职工个人统一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退休职工不再缴费。

(三)统一待遇标准。2019年度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和门(急)诊(购药)、住院等医保待遇统一按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二标准执行。

(四)取消一次性移交医疗费用。2019年度取消《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4〕87号)第十六条规定的一次性移交医疗费用。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