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零售药店须符合下列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取得药店经营许可证;开办一年以上,并持续开业;无违法违规记录;财务状况良好;信誉良好;有稳定的商品来源和配送网络;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药品追溯体系;有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接的结算系统;符合收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技术要求。

定点零售药店考核指标包括:药品质量管理、服务质量、财务管理、信誉管理、社会责任五个方面。其中,药品质量管理占考核总分50%,服务质量占考核总分20%,财务管理占考核总分15%,信誉管理占考核总分10%,社会责任占考核总分5%。

定点零售药店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退出定点: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多次出现药品质量问题;被药监部门吊销或撤销药店经营许可证;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信誉严重受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定点零售药店应注意以下事项: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确保所售药品质量安全;提供优质的服务,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诚信经营,杜绝欺诈骗保行为;积极配合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

**定点零售药店如何申请加入医保定点范围?**

具备条件的零售药店向区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交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定点范围。

**如何查询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

参保人员可通过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官网或广州医保微信公众号查询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定点零售药店出现违规行为被退出定点后,还能重新申请加入吗?**

定点零售药店退出定点后,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医保定点范围。

**定点零售药店如何提升考核分数?**

定点零售药店应重点做好药品质量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优化财务管理,维护信誉,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持续改进,不断提升考核分数。


通讯地址:广州市连新路43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邮编:510030,电子邮箱:ybc@gzlabour.gov.cn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25日

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协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穗府令〔2015〕第123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