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调整2019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经徐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徐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为:

(1)工伤保险普通待遇调整为:住院治疗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为每日150元/人;住院治疗工伤职工的陪护工补贴费为每日100元/人。

(二)工伤保险特殊待遇调整为:住院治疗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为每日180元/人;住院治疗工伤职工的陪护工补贴费为每日120元/人。

调整前的待遇标准是多少?

调整前的待遇标准为:普通待遇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为每日120元/人,陪护工补贴费为每日80元/人;特殊待遇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为每日150元/人,陪护工补贴费为每日100元/人。

本次调整涉及哪些待遇?

本次调整涉及普通待遇和特殊待遇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和陪护工补贴费。

调整后的待遇标准与调整前相比有什么变化?

普通待遇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和陪护工补贴费分别提高了25%和25%;特殊待遇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和陪护工补贴费分别提高了20%和20%。

调整后的待遇标准适用于哪些工伤职工?

调整后的待遇标准适用于自2020年1月1日起发生的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

调整后的待遇标准对工伤职工有哪些影响?

调整后的待遇标准提高了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和陪护工补贴,减轻了工伤职工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更好地保障了工伤职工的权益。


徐人社发〔2019〕17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办法》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8〕204号)等有关规定,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同意,现将我市2019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工伤人员,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相关定期待遇。

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经审批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从2019年7月1日起调整相关定期待遇。

二、调整办法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30元、206元、201元、199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8元;

(三)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每月标准分别调整为2978元、2382元、1787元;

(四)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6.08%;

(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补差金额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6.08%,补差增长金额不得高于相应级别伤残津贴的增长金额。

三、支付渠道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和伤残津贴补差金额,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相关指标口径

徐州市2018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955元,执行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