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为切实改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水平,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范围为2013年4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调整标准

本次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 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2013年5月1日起上调10%;
  •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办理退休手续之日起上调5%。

倾斜政策

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行业退休人员给予适当倾斜,具体如下:

  • 对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上述调整基础上增加10元;
  • 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或其他艰苦行业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在上述调整基础上增加20元。

发放时间

本次调整后的养老金,从2013年5月1日起发放,补发2013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的差额部分。

相关问答

问:哪些人员可以享受此次调整?

答:2013年4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问:调整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本次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标准详见公告。

问: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行业退休人员如何享受倾斜政策?

答:对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基本调整的基础上增加10元;对从事艰苦行业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在基本调整的基础上增加20元。

问:调整后的养老金何时发放?

答:从2013年5月1日起发放,补发2013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的差额部分。

问:如何查询调整后的养老金数额?

答:可通过社保经办机构或相关网站查询。


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省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一)对2012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6元;在此基础上,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每满一年增加3元。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5、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并在退休前取得正高职称且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60元;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并在退休前取得副高职称且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10元。

2000年12月31日后退休,并在退休前取得正高职称且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10元;2000年12月31日后退休,并在退休前取得副高职称且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60元。

对同时符合本条所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加一项。

(三)对高龄退休人员,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四)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五)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六)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七)按照《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4]12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号)精神,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本办法执行。

四、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继续由原渠道解决。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心。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本文规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得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发生新的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