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实施意见

为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浙江省日前印发《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实行全省统筹?

是。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实行省级统筹,个人缴费比例保持不变,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政策》(浙社保发〔2023〕2号)执行。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如何调整?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调整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际工资收入全年月平均数,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后,统筹地区如何划分?

按照“一省一统筹”的原则,全省划分为一个统筹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按地区统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哪些人员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下列人员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 非在编和临时聘用人员
  • 在事业单位从事辅助性或者非专业技术性临时工作的人员
  • 退休返聘人员
  • 离退休人员及其遗属

事业单位是否必须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台账,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时间如何安排?

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时间安排为:

  • 2023年7月,对2022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人员调增基本养老金
  • 2024年1月,对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退休人员调增基本养老金
  • 2024年7月,对202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人员调增基本养老金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集中管理职业年金基金,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信息管理系统。

(二)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工作人员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3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和省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4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尚未分类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完成后,再按规定衔接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