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通知解读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
2020年1月1日起,鄂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将调整为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80%。
缴存基数具体计算
职工月缴存基数=职工月工资收入×缴存比例,职工月工资收入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0%,最高不得超过80%。
基数调整对缴存额的影响
缴存基数调整后,职工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将按照调整后的缴存基数重新计算。缴存比例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缴存额度将有所增加。
适用范围
此次调整适用于在鄂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职工和用人单位。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对于因休假、工伤等原因导致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准确的,职工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调整缴存基数。
政策咨询
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鄂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热线:0711-83169616。
市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政函〔2018〕181号)和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20年度鄂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各缴存单位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2020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2019年度年工资总额除以12。
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为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7〕44号)规定,2020年度鄂州地区在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执行鄂州地区现行的政策,即: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比例均不得超过12%。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及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2020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536元(单位和个人缴存额合计),月缴存额下限为138元(单位和个人缴存额合计)。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