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为了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现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具体事项如下:

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或者收入,由职工所在单位根据上年度6月份职工本人月度工资收入和12月份职工本人月度工资收入的平均值计算得出。按照规定享受最低工资保障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缴存比例调整为5%-12%,单位缴存比例调整为5%-15%。其中,缴存比例超出5%的部分可由职工与单位协商确定。单位不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办理。

缴存时间

职工个人和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将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缴存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单位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在代扣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汇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减缴和缓缴

职工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减缴或者缓缴。申请减缴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减缴或者缓缴。

异地缴存

职工在不同地区工作,且各工作地均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按照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执行。职工在不同地区工作,且只有一处工作地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按照其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区的规定执行。


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就做好2020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简称“缴存基数”)

1.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且不得高于24048元,不得低于1700元。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规定执行;

2.2020年1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月工资收入;

3.2020年1月1日(含)后新调入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的月工资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简称“缴存比例”)

1.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

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简称“月缴存额”)

1.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

2.月缴存额上限为5772元,下限为170元。

二、办理方式

(一)线上办理: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业务的单位,可登录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gjj.xm.gov.cn)综合服务平台办理。

(二)银行办理:单位持《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单位所有汇缴人员均应列入)和《厦门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到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业务网点办理。

三、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工作应在7月份汇缴前完成。单位在按本通知要求完成调整工作后一个月内,应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