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方式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并同时按规定比例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可通过单位或网上银行等渠道缴存。

支取条件

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租赁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支付房租;经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其他用途。

支取流程

职工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交职工身份证明、支取用途证明等相关材料。单位受理职工支取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并报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将支取金额转入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缴存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和职工共同协商确定,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2%,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资的12%。

提取限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限额为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次数不限,但同一用途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提取一次。

跨省转入

职工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跨省流动的,可以将原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转移至新参保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时需要提供职工身份证明、工作调动证明等相关材料。

跨省支取

职工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跨省流动后,可以在新参保地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支取时需要提供职工身份证明、工作调动证明、支取用途证明等相关材料。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将支取金额转入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流程和制度》(试行)已经市中心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2016年1月1日

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流程和制度(试行)

第一部分 住房公积金缴存

一.单位开户

(一)新设立的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1、携带材料:

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企业单位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提供本单位所有缴纳社保的人员名单并加盖社保机构业务章。所有缴纳社保的人员都需缴纳公积金。如单位因资金困难,住房公积金的缴交范围可先从相对稳定的岗位员工开始汇缴,但不得低于总人数的30%,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缴交范围。

2、填写资料:

申请单位向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领取或从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并准确填写《宿迁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样表见附件1)和《宿迁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表》(加盖单位公章,样表见附件2)。样表二要核实后准确填写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资基数、单位比例,职工比例,补贴比例,月缴额,社保帐号。同时提供电子文档交给公积金窗口开户经办人员,以便数据导入。

3、申请单位提供资料齐全,经办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并提供申请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指定开户银行名称,帐号,收款人名称,以便缴款。

4、有意向委托划款的单位可以同时和公积金窗口签订委托划款协议。(样表见附件3)

住房公积金开户流程详见开户流程图 (详见附件4)

(二)异地贷款开户。

在外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房需办理异地贷款的人员,提供外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缴存证明(加盖外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章)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可来我市公积金窗口办理开户手续。手续齐全即时办理。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月缴额和比例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有关部门及本市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2、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3、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4、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例:职工工资基数为4500元,职工比例和单位比例均为10%,月缴额=(4500*10%+4500*10%)

5、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按8-12%的比例缴存,并按10%的比例将新职工(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一起缴存;例: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为4000元,职工比例和单位比例均为12%,补贴比例为10%,月缴额=4000*(12%+12%+10%). 新设立的非公企业,设立当年可以按不低于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设立之日起三年内提高到全市统一的最低缴存比例。

6、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一起汇缴到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新录用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7、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七月一日至下一年的六月三十日。

8、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利息计算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流程

1、缴存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每月将单位公积金汇入住房公积金指定开户银行。

2、单位缴存经办人员持缴费单据到住房公积金指定开户银行开具公积金缴交收据。

3、如果单位人员变动(增加,减少)、基数调整(提供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表加盖公章)、单位职工月缴额批量调整和个人批量补缴时,应先从银行导出批量基数调整表或个人批量补缴表。缴存单位经办人员直接在导出的电子表上填写并打印、加盖公章递交开户银行处。

4、银行工作人员根据缴费单据和变更清册表记帐。或根据缴存单位经办人员提供的导出表进行导入数据。

5、记帐过程中如有疑问,银行经办人员要及时和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或缴存单位经办人员沟通。

6、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及时查看系统内记帐凭证和变更清册表。(建议和银行工作人员建立微信联系,遇到电话阐述不清的问题时,可发图片沟通直观阐述)。

7、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对帐发现记帐错误时,立即通知银行工作人员进行相应处理。(详见红冲业务处理)。

8、单位记帐已完毕,审帐时发现由于缴存单位经办人员递交的变更清册表造成单位职工缴交帐户出错的(如甲的月缴额和乙的月缴额颠倒),应由缴存单位经办人员提供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递交至开户银行,由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公积金经办人员后进行调整。

住房公积金汇缴流程详见汇缴流程(详见附件5)

四、住房公积金转移。

(一)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市内转移。
职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因工作调动到本市其它单位且原单位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停缴手续的。

1、提供材料:住房公积金转移人身份证原件、填写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窗口提供或公积金网站下载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样表见附件6)并加盖转出单位公章,如转出单位发生破产或灭失的情况下,由转入单位加盖公章。

2、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即时办理。

(二)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市外转移。

职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因工作调动到外市其它单位且原单位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停缴手续的。

1、提供材料:住房公积金转移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转入单位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出具《异地转移接收证明》(注明收款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并加盖公积金业务专用章。本市公积金窗口工作人员在系统内做外市转出业务,打印支取凭证后,根据收款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开具汇票汇出。

3、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即时办理。

4、如委托他人代办,转移职工除按上述规定带齐有关资料外,另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本市职工市外住房公积金转入

职工已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需转入的。

1、提供材料:住房公积金转移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住房公积金窗口工作人员开具《宿迁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收证明》(详见附件7)加盖本市公积金公章。

3、申请人带齐本市公积金窗口提供的材料至外市公积金窗口办理转移业务。

4、本市公积金窗口工作人员根据银行的回单查询外市转入的公积金余额,核实信息后,做该职工的个人公积金补缴业务。

5、申请人带齐材料至公积金窗口申请转移业务且工作人员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五、住房公积金并户

(一)单位并户

1、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合并(不成立新单位),单位要提供单位合并的证明文件及单位合并申请书(单位自行书写加盖公章),到公积金窗口办理。

2、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并后组成为新单位的,新单位应先按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程序办理开户手续;然后由各合并单位分别按住房公积金单位并户程序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合并到新单位。

(二)个人并户

因工作调动造成一个职工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公积金办理人员或职工本人到住房公积金处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手续。

1、如职工的两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分属两个不同的单位,先填写《宿迁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加盖转出单位公章),转入同一个单位后,再填写《宿迁市住房公积金职工并户申请表》(样表见附件8),职工本人仅凭身份证原件签字后即可办理并户。如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另需携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2、如职工的两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同一单位,填写《宿迁市住房公积金职工并户申请表》,职工凭身份证原件当场办理,如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另需携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经办人携带并户材料至住房公积金处,公积金工作人员录入、审批材料无误后,即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