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


为了缓解我市住房公积金供需矛盾,有效应对流动性风险,保障更多缴存职工购房需求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关于湖南、广西、江西住房公积金行业落实“放管服”改革情况的通报》的文件精神,经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22次会议研究同意,现结合银川地区实际情况,对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最低首付款比例

职工家庭已办理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银川地区购买一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上调至40%。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两次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异地贷款)的职工(含夫妻双方),无论贷款是否结清,均不再受理。没有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含夫妻双方),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在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能受理一次。

二、降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1、单身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由55万元降低到50万元;夫妻双方均在银川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含配偶方在宁夏区内正常缴存)的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不做调整,贷款最高限额仍然是70万元。

2、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贷款最高比例由70%降低到60%。

3、异地贷款最高限额由55万元调整到50万元。

三、暂停商转公贷款业务

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四、夫妻双方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还款期间离异的,除非原借款人结清贷款,否则另一方不得另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婚姻状况属于离异的职工,在离异6个月后,方可参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购房贷款。

五、本通知自2018年5月21日起执行。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