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103号)、《无锡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市政府令153号),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工伤预防机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无锡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无锡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2月3日

附件

无锡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工伤预防工作开展,规范工伤预防费使用与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无锡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预防费是指为避免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规定列支,专项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

第三条 工伤预防费使用遵循规范管理、突出重点、稳妥推进的原则,优先用于工伤风险较大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或重点人群,逐步拓展工伤预防费使用范围,不断完善工伤预防制度体系。

第四条 市、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预防管理工作。市、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工伤预防相关业务。工伤预防工作应建立相关部门协调工作机制。

第五条 工伤预防费应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和储备金充足的情况下提取,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2% 编制工伤预防项目支出预算。

第六条 工伤预防费主要用于工伤宣传、工伤培训、职业健康检查补助、工伤风险程度评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支出。工伤宣传是指通过媒体宣传、印(购)置宣传资料、购买服务等工伤预防宣传工作。工伤培训是指对用人单位管理者和职工进行工伤预防相关政策及知识的培训,以及开展工伤预防项目研究及专题调研等。职业健康检查补助是指补助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岗位工作的职工健康检查费用。工伤风险程度评估是指对用人单位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和设备安全状况监测、职工技能掌握情况抽测、重点岗位职工就业准入技能培训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