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方便公积金缴存职工异地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黑建金﹝2015﹞15号)的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伊春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政策的审批和确定。

第三条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伊春市行政区域内异地贷款的管理运作。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伊春市行政区域内异地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

第五条凡在国内城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第六条异地贷款的类型有:

(一)异地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向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贷款;

(二)我市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在伊春市行政区域以外购买自住住房,可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贷款;

(三)我市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在伊春市行政区域以外购买自住住房,异地不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向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贷款。

第三章贷款条件

第七条申请异地贷款的缴存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