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药管理完善了慢乙肝、肺癌、肾癌、多发性骨髓瘤、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支气管哮喘等8个病种,新增了9种适应症,包括丙型肝炎病毒感染、胶质母细胞瘤、儿童急性髓系白血病、儿童ALL、滤泡性淋巴瘤、EGFR突变晚期非小细胞肺癌等。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的特药费用,按照职工个人自付1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的比例报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给予支付。

医疗机构按规定使用淄博市医疗保障局统一配备的“淄博医保”APP进行特药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病历摘要、病理诊断、影像学检查报告、辅助检查结果等。

特药管理原则上每6个月为一个周期进行复审,首次使用特药后3个月,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病情变化及时进行复审,复审不合规的应当予以停用,并做好随访管理。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加强对特药申报、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特药使用专项检查,对发现违规使用特药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纳入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并追回已支付费用。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期在官方网站、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特药管理政策、目录和使用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障特药管理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淄医险字〔2018〕22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处、高新区社会保险处、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特药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8]50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特药购药流程

(一)国家纳入基本医保范围内的药品

使用特药治疗的参保患者,由责任医师协助填写《淄博市大病保险特药使用评估表》(以下简称《评估表》)一式三份,医院、药店、参保患者各持一份医院盖章后到特药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购药需持社保卡、责任医师处方。特药处方一式两份(可手写),一份作为报销凭证附件,一份由特药定点医药机构留存。特药一次调配计量原则上控制在30日用量内。

(二)我省谈判的17种药品

1、需使用特药治疗的参保患者,由责任医师(后续评估和处方开具须为同一责任医师)协助填写《申请表》和《评估表》,由医院盖章确认。

2、参保患者持《申请表》、《评估表》、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新确诊的患者根据实际病情还需提供基因检测报告、病理诊断、影像报告、免疫组化报告、门诊病历等材料,到市或区县医保经办核实登记。登记后可以享受1年的特药待遇,期满后仍需继续享受特药待遇的,需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