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支持职工异地购房,现对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调整后的异地贷款政策

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可申请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①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的缴存职工;

②借款人在借款所在地(非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且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及以上;

③借款人在借款所在地且借款时购买的住房为第一套住房,且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借款所在地无住房;

④符合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他规定。

贷款额度及期限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借款人借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或借款人实际购房价的80%,以低者为准。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借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其他还款方式暂不开放。

其他

借款人同一时期仅可在哈尔滨市或借款所在地申请一项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同时享受哈尔滨市和借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政策优惠。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哈房公委发[2018]5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落实我市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提出的“积极推动商品房去库存,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相关部署要求,根据国家、省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结合我中心实际,现就我市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全面落实国家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支持在哈尔滨市以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我市住房,向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为防控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公积金缴存余额)85%作为资金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值。当我市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连续6个月高于85%(含)时,我市公积金中心将暂停受理异地贷款申请;当我市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连续6个月低于85%时,我市公积金中心将重新受理异地贷款申请。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