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丽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及《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经研究,于2019年6月21日至7月10日开展2019年度市区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缴存基数调整范围为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区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

二、缴存基数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一年工资总额除以12,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三、缴存基数上下限

(一)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丽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6466元;

(二)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补贴缴存基数上限为8822元;

(三)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丽水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即1660元。

四、缴存比例

各缴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单位和个人各5%—12%执行,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同一单位实行同一缴存比例。

五、月缴存额计算方法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个人月缴存额与单位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

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见分角进元)

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见分角进元)

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

享有住房公积金月补贴的干部职工,按缴存基数×房改部门批准的比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