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养老金调整方案

调整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统筹兼顾、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兼顾企业和职工的利益,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调整内容

企业缴纳的养老金从现行的20%提高到22%,个人缴纳的养老金从现行的8%提高到10%。调整后的缴费比例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缴费水平

调整后,企业缴费比例为22%,个人缴费比例为10%。例如,某员工月工资为10000元,调整前的企业缴费额为2000元,个人缴费额为800元。调整后,企业缴费额增加到2200元,个人缴费额增加到1000元。

调整影响

本次调整将提高企业养老金的收缴水平,增加养老基金的积累,为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保障提供更为坚实的基础。同时,也提高了个人缴费比例,增加个人账户的积累,激励职工参与养老保障体系。

过渡措施

为减轻企业负担,调整后的缴费比例分两步实施。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企业缴费比例从现行的20%提高到21%。2025年1月1日起,再提高1个百分点,达到22%。

相关问答

企业缴费比例调整后,企业成本会增加多少?

以员工月工资10000元为例,企业缴费比例从20%提高到22%,每月增加200元,全年增加2400元。

调整后,个人账户里的钱可以自由支配吗?

个人账户里的钱不能自由支配,只能用于支付退休后的养老金。ただし、死亡或出国定居等情况下,可以按照规定支取个人账户结余。

企业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减轻缴费负担?

企业可以通过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福利待遇等方式,降低用工成本,以此减轻缴费负担。


企业养老金调整方案

调整范围为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以及按照青政办〔2003〕133号、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时间是从2015年1月1日起。

我省今年调整的政策主要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同时考虑艰苦地区因素进行调整。总体调整水平达到月人均267元。具体调整办法为: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7元。

(二)挂钩调整

1.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15年以上的,在享受增加60元标准的基础上,缴费每增加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4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15年以下(含),以及按照青政办〔2003〕133号文件、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享受定额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按养老金水平调整。按退休人员2014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增加(四舍五入到元)。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按全省平均水平的1%增加。

(三)倾斜调整

1.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在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以上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年满65周岁以上且具有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同时符合第(三)项上述两个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增加基本养老金。

3.符合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的人员,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

(四)考虑艰苦地区因素调整

考虑我省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在上述三项调整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达不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具体补助办法按原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稳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人军转字〔2005〕288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