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通知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常州市2016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费率调整

常州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为: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费率为职业风险等级为0的行业费率4.8%至18的行业费率6.9%,职业风险等级为19的行业费率为7.2%,职业风险等级为20的行业费率为7.5%。

行业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行业分类和职业分级目录(2006)》,全市工伤保险行业分类为20个,职业分级为8个等级。

调整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年度根据《常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13年修订)》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单位,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执行。

其它规定

本通知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本通知如有与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为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5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家规定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容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劳务派遣单位统一按四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

用人单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容发生变化需调整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的,应持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手续,并从变更后的次月起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变更前的工伤保险费不再调整结算。

二、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0.8%、1.4%、1.5%、1.6%、2.0%、2.1%、2.2%。

三、用人单位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确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后,按照《常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常人社规〔2012〕4号)执行费率浮动。

四、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执行时间暂定为两年,届时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