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解读

**一、缴存对象**

在来宾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本市户籍居民,以及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在来宾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均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比例**

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为月缴存工资的5%-12%,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缴存方式**

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银行柜台缴存、网上银行缴存、手机银行缴存等方式。

**四、缴存期限**

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为1个月至60个月,也可以选择长期缴存。

**五、提取使用**

个人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支付首付款、偿还住房贷款本息、装修住房、购买家电等。提取条件需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六、退还**

个人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符合退还条件时,可以申请退还。退还条件包括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定居等。

**七、政策保障**

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对于恶意拖欠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8年10月31日,《来宾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四届第55期会议审议通过。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办法》的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字〔2005〕5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7〕9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出台《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纳入自愿缴存的对象和范围

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不包括外籍港、澳、台人员),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等(以下简称自愿缴存人员),只要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在来宾市辖区内居住生活的都可以办理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的在职职工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二)个人自愿缴存的办理

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提取和使用等业务管理工作,具体业务办理手续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派驻各县(区)管理部办理。自愿缴存人员到所属县(区)管理部办理并提供《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个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居住证)、就业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属于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属于其他自愿缴存人员的,提供个人从业情况声明),即可现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