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日前,南通市出台通知,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上限调整为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调整幅度几何?

此次调整,缴存基数下限由原来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提高到50%,上限由原来的2倍提高到3倍。调整幅度较大,体现了南通市政府对保障职工住房需求的高度重视。

为何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满足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随着南通市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工资水平和住房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原有的缴存基数标准已不能满足职工的实际需求。

调整后缴存额度有何变化?

缴存基数调整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将发生变化。以2015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为例,调整前职工个人缴存额度为140元(3500×40%),调整后职工个人缴存额度提高至175元(3500×50%)。

调整后对职工有何影响?

缴存基数调整后,职工月缴存额度有所增加,但同时带来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将相应提高,这将减轻职工的购房负担。其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增加,将增强职工抵御住房消费风险的能力。

单位缴存比例是否调整?

本次调整仅涉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仍保持不变。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月缴存额度的2倍。以缴存基数3500元为例,单位缴存额度为350元(3500×50%×2)。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其计算口径 :

(一)市级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

1.在职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第13个月工资(除以12,月均计入);

2.在职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第13个月工资(除以12,月均计入)。

(二)市级事业单位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1、奖励性绩效工资2(除以12,月均计入)。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封顶基数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新职工,其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缴存基数参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缴存比例仍为14%,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三、为保证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能够及时调整,请贵单位在2016年1月底前,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公积金专柜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窗口办理调整手续,并按调整后的月缴存额及时汇缴,同时补缴2014年10月—2015年12月期间增加工资应计缴的住房公积金。

崇川区范围内的单位联系地址:人民中路31号建行城中支行四楼服务大厅或工农南路150号政务中心裙楼四楼;开发区范围内的单位联系地址:开发区办事处6号窗口(开发区上海路22号建行营业大厅);港闸区范围内的单位联系地址:港闸区便民服务中心10号窗口(港闸区江海大道和丰大厦B座1楼)。

四、在建设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机关事业单位,也可通过建设银行网上银行服务平台进行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和汇补缴,具体步骤:1.登录南通市公积金网上汇缴系统;2.选择基数调整,录入调整信息;3.经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4.网上汇缴。(详细流程请登录南通住房公积金网(www.ntgjj.com)服务指南—网上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