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应主动积极应对

医疗纠纷发生后,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主动、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如与患者或其家属沟通,了解情况,协商解决;及时向上级报告,寻求支持和指导;收集证据,如医疗记录、影像资料等,以备查验。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有利于及时化解纠纷,维护自身权益。

患者沟通尤为重要

与患者及其家属沟通是医疗纠纷处理的关键。医务人员应当及时、有效地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病情、治疗方案和预后情况,耐心解答疑问,取得患者和家属的理解和信任。良好的沟通可以避免误会和矛盾,为纠纷的解决创造良好氛围。

重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

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减少。可以通过完善医疗制度、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医疗质量、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等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主动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工作,有助于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为患者或其家属提供合理、便捷的投诉渠道。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公正地处理投诉,并向患者或其家属反馈处理结果。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有助于解决患者的合理诉求,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患者也可依法维护权益

患者在涉及医疗纠纷时,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医疗机构投诉,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申诉。必要时,患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患者应当积极主动地收集证据,如医疗记录、检查报告、病历等,以便维护自己的权益。

医患双方应相互理解

医患双方应当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和谐的医患关系。医务人员应当理解患者的焦虑和担忧,耐心解答患者的疑问,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患者和家属应当理解医疗的客观规律,尊重医务人员的专业意见,避免无理取闹和过分维权,共同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8年7月31日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