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2019年9月20日起施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9月20日起正式施行,具体内容可参阅湛江市人民政府官网。

问1:哪些单位和职工需要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依法用工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企业,以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问2: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是多久?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期限原则上与职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限一致。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单位和职工仍愿意缴存的,可以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定。

问3:单位和职工应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比例每月足额、按时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划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应当配合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

问4: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哪些情形?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离休、退休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出境定居的;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支付房租的;生活困难的职工。

问5: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

职工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购房合同、房产证等相关材料(购买住房的);租房合同、租金发票等相关材料(支付房租的);医疗诊断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等相关材料(丧失劳动能力的)。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已经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9月20日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下称《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账户封存、启封和注销等。

第三条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管理工作。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管理工作,由公积金中心的派出办事处负责。

第四条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前款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含港、澳、台同胞,不包括外方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第五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自由职业人员(含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等)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