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调整问答

**问:调整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证金如何缴纳?**

答:调整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证金由按年缴纳变更为按月缴纳,参保证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按月缴纳,每月13.33元。

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问: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有哪些变化?**

答:调整后,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进行了优化完善,新增8种病种,保障范围更广,更加贴近群众医疗需求。

大病界定标准

**问:大病界定标准是否有变化?**

答:调整后,大病界定标准有所提高,住院医疗费用达到6万元以上方可认定为大病。这将进一步提高参保人的受益水平。

报销比例

**问: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是否调整?**

答:调整后,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有所提高。普通门诊、二级及以下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到60%,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到70%,最高支付限额从6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这将减轻参保人的经济负担。

报销流程

**问:大病保险报销流程是否简化?**

答:调整后,大病保险报销流程更加简化。参保人只需要持相关材料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登记,即可享受大病保险报销服务,报销手续更加便捷。

享受政策

**问:哪些人群可以享受大病保险政策?**

答:具有唐山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新市民等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大病保险。同时,对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给予财政补助,确保他们也能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承保商业保险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再增加40元,一半用于大病保险”的要求,现对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调整如下:

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30元调整到每人每年50元。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2万元下调至1.6万元。

三、调整报销比例,即:1.6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由60%提高至65%、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由75%提高至80%、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90%不变、20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由90%提高至95%。

四、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各承保商业保险公司要尽快将政策宣传到位,确保广大参保居民能及时知晓,同时做好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调整衔接和大病保险基金的划拨工作。

五、本通知第一项规定自2018年起执行,其余各项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唐山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