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立健全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南京市建立健全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待遇确定机制

待遇确定机制采用个人账户积累制和基础养老金制度相结合的方式,个人账户积累额和基础养老金构成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积累额按个人账户余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基础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水平和缴费指数确定。

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行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挂钩联动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全市经济发展情况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确定调整比例,按月发放。

保障和规范

待遇确定和基金管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础养老金发放,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月发放。建立基础养老金定期审查制度,确保基础养老金水平总体上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相适应。

个人选择权

参保人员可选择将新增基础养老金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或者全部转入统筹基金,也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配计入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参保人员做出选择后,原则上不得变更。

试点先行

为确保机制平稳实施,南京市将先在江宁区、高淳区、溧水区开展试点,积累经验,再逐步在全市推广实施。试点期间,试点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按照试点办法执行。

咨询服务

参保人员如有疑问,可咨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拨打社会保险服务热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提供相关政策解读和业务指导,确保参保人员足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宁人社〔2019〕136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浦口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社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48号)精神,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5号)和《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宁人社〔2019〕129号)规定,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现就建立健全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基础养老金: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经济发展与城乡居民收入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计发标准,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全市统一执行。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增发1%;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增发高龄补贴,并按全市统一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