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后,贷款利率会按照规定进行调整。逾期30天以内的,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逾期30天以上的,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一定比例的罚息。具体罚息比例由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后,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采取多种方式催缴贷款,包括向借款人或其担保人发出催缴通知书、电话催缴、上门催缴等。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累计超过三个月以上,经催缴仍不归还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采取法律途径追讨。

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后,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逾期情节轻重,对借款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轻微逾期的,给予警告或限期改正;逾期较重的,暂停或限制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逾期严重的,取消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并将其信息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后,借款人应及时还清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可通过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营业网点、自助机具或网上银行等方式还款。还款时,应注明贷款合同编号和逾期贷款的具体金额,以确保还款准确无误。

若借款人对逾期贷款处理处罚有异议,可向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诉。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规定受理并处理借款人的申诉。

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会对借款人的信用产生负面影响。逾期记录将被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影响借款人今后申请商业贷款或其他信贷产品的审批。因此,借款人应及时归还逾期贷款,避免信用受损。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管理的相关政策。借款人应及时关注相关政策变化,并按照最新政策要求办理逾期贷款还款等事宜。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逾期贷款是指借款人在约定还款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足额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三条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实行专人负责、按期报告制度。

专人负责是指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及各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分支(办事)机构)和公积金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指定专人负责逾期贷款的催收管理工作。

按期报告是指受委托银行按月将逾期贷款及催收情况报告分支(办事)机构,分支(办事)机构按月汇总分析受委托银行及本分支(办事)机构逾期贷款以及催收措施,报告市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科(以下简称贷款管理科)。

第四条逾期贷款发生后,受委托银行应根据逾期贷款情况先进行定量分类,即根据借款人连续违约次(期)数进行分类;再进行定性分类,即根据借款人违约性质和贷款风险程度对定量分类结果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调整。

第五条逾期贷款分类标准。逾期贷款按违约次(期)数及违约原因,分为关注类逾期贷款、可疑类逾期贷款和损失类逾期贷款三类。

(一)关注类逾期贷款:借款人连续不超过3个还款期(不含)或在合同期内累计不满6个还款期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形成的逾期贷款。

(二)可疑类逾期贷款:借款人连续超过3个还款期或在合同期内累计6个还款期及以上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形成的逾期贷款。

(三)损失类逾期贷款:经采取催收措施和实施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仍然无法收回贷款本息形成呆账的逾期贷款。

第六条逾期贷款的催收对象包括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共同债务人、产权共有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等所有与该项贷款有关的责任主体。

第七条逾期贷款催收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电话、短信等通知;

(二)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三)约见借款人以及所有与该项贷款有关的责任主体;

(四)协调借款人单位配合;

(五)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发布公告;

(六)发送《律师函》;

(七)法律诉讼;

(八)其他催收方式。

第八条逾期贷款的催收、管理、监管和核销分别由受委托银行、分支(办事)机构、贷款管理科负责。

第九条受委托银行负责关注类逾期贷款和可疑类逾期贷款的催收,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催收方式进行催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