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帮扶对象范围

扶贫帮扶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在参保年度内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贫困人口。

扶贫帮扶资金来源

扶贫帮扶资金由财政扶贫资金统一安排。扶贫帮扶对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市级财政和县级财政共同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扶贫帮扶标准

扶贫帮扶对象原则上由当地财政承担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缴费标准按云浮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规定执行。

扶贫帮扶办理程序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帮扶工作按照市、县(区)、镇(街道)、村(居)四级联动机制开展。扶贫帮扶对象由村(居)委会统一采集基本信息后,报乡镇(街道)审核汇总,再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

扶贫帮扶资金发放

扶贫帮扶资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月划拨至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保账户,再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发放到扶贫帮扶对象参保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

扶贫帮扶监督管理

扶贫帮扶工作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扶贫帮扶资金使用规范有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扶贫帮扶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管,确保扶贫帮扶对象应保尽保。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决策部署,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340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帮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贫帮扶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下简称贫困人员)。

二、扶贫帮扶政策

(一)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代缴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

(二)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代缴所需资金按照《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云浮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府〔2014〕53号)第八条第五款规定执行。

对同时符合多项扶贫帮扶对象条件的人员,不重复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未满足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不继续逐年缴费的,可选择一次性缴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一次性缴费费用由本人负担,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