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范围为: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 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3. 支付房租。

个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满足以下条件:1. 已缴纳住房公积金满半年;2. 符合提取用途规定的;3. 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提取公积金需提交相应材料,包括:1. 公积金提取申请表;2. 身份证明;3. 相关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等)。申请人可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柜台、线上平台等渠道办理提取手续。

提取公积金设有限额,具体如下:1.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限额:首次提取为公积金账户余额,非首次提取为已缴存总额的90%;2. 偿还贷款提取限额:提取余额不超过未还贷款本息总额;3. 支付房租提取限额:每月提取不超过300元,年度提取不超过3600元。

1. 提取公积金不得用于偿还商业贷款;2. 公积金账户销户时,可一次性提取剩余余额;3. 违规提取公积金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咸公积金〔2018〕6号

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办事处、市中心营业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不再由缴存职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通知》(鄂建办〔2018〕166号)文件要求和2018年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使用与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立适时暂停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本地购房)贷款和(本地缴存职工)异地购房贷款的预警机制

为保障职工住房刚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在市县两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建立适时暂停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贷款和异地购房贷款的预警机制。个贷率超过75%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启动预警机制暂停受理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贷款和异地购房贷款;待个贷率下降至75%以下后,可解除预警重新受理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贷款和异地购房贷款。启动预警机制需提前30日对外公告,过渡期内正常受理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贷款和异地购房贷款。

二、关于取消自住住房装修提取

为管控好资金流动性风险,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取消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不相适应的装修提取。

三、关于离职类提取封存半年后可提取

为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本市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