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及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方案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57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实际情况,经测算,现将我市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方案通知如下:

1、自2018年5月1日起,长春市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2、下调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时,停止下调;

3、降低费率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

各县(市、区)要对降低费率工作高度重视,在保证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的基础上,将降低费率工作落实到位。

201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