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对象为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有雇工单位的职工及其雇主。雇工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职工缴存比例为其月工资收入的5%-12%,雇主缴存比例为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10%。具体缴存比例由各市、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住房公积金实际需要确定。

雇主应按职工实际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归集住房公积金,不得低于职工工资收入的5%。住房公积金应按月足额、及时归集到职工指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雇主应在职工工资发放之日起30日内,足额将职工和雇主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集到职工指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逾期归集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职工可以通过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如有疑问,还可以拨打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职工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这些条件包括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支付房租等。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等组织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外方和港澳台人员),以及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第五条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下列内容: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四)授权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审批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事项;

(五)需要决策的其他归集业务事项。

第六条公积金中心在归集业务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