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关于将家庭收入情况纳入贷款调查范围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贷款风险管理,完善贷款调查机制,根据《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贷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21〕23号)精神,现将家庭收入情况纳入贷款调查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个人住房、个人消费、个人经营等贷款的调查范围。已纳入存款人收入信息核查系统的贷款产品不重复纳入本通知的调查范围。

二、调查对象

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共同居住并具有经济联系的人员)。

三、调查内容

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种类、收入金额、收入来源、收入持续性等信息。收入种类包括工资薪金、经营所得、投资收益、财产租赁收益等;收入金额指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全部收入;收入来源指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取得收入的具体途径;收入持续性指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的可持续性、稳定性及增长性。

四、调查方式

通过核查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社保缴纳记录等方式进行调查。必要时,可通过外访、电话调查等方式补充调查。

五、调查要求

贷款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对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进行全面、真实、准确的调查。调查结果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入档保存。贷款机构不得因调查家庭收入情况而拒绝为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发放贷款。

六、监督管理

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将加强对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贷款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金市金〔2018〕14号

各县(区)分中心、管理部,市中心各处室:

为加强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定》和《金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有关规定,从2018年6月1日起,按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收入60%确定贷款额度,家庭月收入按夫妻双方的公积金月缴交基数或收入证明认定。最高贷款限额、可贷比例、存贷挂钩等仍按有关政策执行。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