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相关解读

问:合并实施后,生育医疗费用由谁支付?

答: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支付。

生育津贴领取方式

问:合并实施后,生育津贴如何领取?

答:合并实施后,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给参保职工。参保职工可通过银行代发、社保卡或其他方式领取生育津贴。

医保待遇享受范围

问:合并实施后,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范围有哪些变化?

答:待遇享受范围无变化,职工继续享受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合并实施仅调整了待遇支付渠道,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缴费方式变动

问: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缴费方式是否发生变化?

答: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缴费方式不变。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需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险和医保合并实施时间

问:洛阳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时间是什么?

答:洛阳市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具体实施时间以洛阳市有关部门的通知为准。


洛医保〔2019〕48号 )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健委、税务局、社保中心,中国人寿保险洛阳分公司,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医保〔2019〕1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落实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按照《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医保〔2019〕10号)有关“五统一”的要求,保持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做好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既往生育保险基金不足部分由合并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二、两项保险合并后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三、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待遇。

女职工生育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时间享受生育津贴;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规定产假时间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