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暂行办法问答


庆人社规【2018】9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庆市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庆市财政局

大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大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3日

大庆市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伤预防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以及《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人社规【2018】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工伤预防项目是指为了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有效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按照政府主导专业运作的原则,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伤预防措施,开展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宣传、培训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针对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以及社会公众开展工伤预防项目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伤预防项目的资金来源为工伤预防费。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的使用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工伤预防费纳入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从基金中据实列支,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