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限调整

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限进行了调整,以下为相关问答。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内容

从2015年7月1日起,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市职工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为4581.08元),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月缴存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的调整内容

从2015年7月1日起,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调整为8158元和1234元。

调整后单位缴存额如何计算

单位缴存额=单位缴存比例×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缴存比例按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确定)。

调整后职工个人缴存额如何计算

职工个人缴存额=职工个人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个人缴存比例按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确定,最高不超过12%)。职工个人缴存额每月最高不超过1234元。

调整对已缴存职工有什么影响

调整后,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会变高,相应地,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也会相应增加。但职工个人每月缴存额最高不超过1234元。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4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2015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15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3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4年月平均工资。

2015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5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5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4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各不低于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取正整数)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额。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29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924元。

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254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为提高效率,2015年度基数调整采用网上调整为主的方式。市公积金中心通过登报公告、网上公告的形式提前向社会发布基数调整信息以及基数调整文件资料、业务办理要求和网上调整操作流程。各单位应积极采用网上调整方式进行基数调整,登陆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的基数调整专栏查阅、下载和直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