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为确保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公正、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审核范围

公积金中心作出的以下行政执法决定,应进行法制审核:

1. 处罚决定;

2. 行政许可决定;

3. 行政强制决定;

4. 行政确认决定;

5.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决定。

审核内容

法制审核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 决定是否依法定程序做出;

2. 决定的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充分;

3. 决定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4. 决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5. 决定的文书格式是否规范。

审核程序

法制审核程序如下:

1. 申请人提出申请;

2. 法制审核部门受理申请;

3. 法制审核部门进行法制审核;

4. 法制审核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5. 公积金中心根据审核意见作出决定。

审核时限

法制审核时限为5个工作日。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审核意见

法制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审核依据;

2. 审核结果;

3. 审核建议。

审核效果

通过实施法制审核制度,可以有效保障公积金中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高效性,减少行政争议,提高公积金管理水平。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要求,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处罚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核规定》、《沈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核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及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行政权力中涉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是指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依据《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因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以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或者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做出的行政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一项内部监督制约制度,是指中心法制部门按照程序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对其执法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请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批准;未经法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以及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未批准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